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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碰到好多個做HR的好朋友來資詢。說成企業內有幾個從外省來成都工作的職工,充分考慮必須將她們在外省的本人住房公積金遷移去成都,可是主要的實際操作又不是很清晰,因此,較為心急。
下邊,我解讀一下。
文尾,有6點有關住房公積金的常見問題
職工在當地開設住房公積金帳戶并平穩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的,可向成都市公積金管理處申請辦理將在外省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遷移到當地。
成都市公積金管理處各服務營業網點。
1、職工自己明確提出外地遷移接續申請辦理,應給予下列原材料:
a. 申請者有效證件正本;
b.《成都住房公積金外地遷移接續申請表格》(一式兩份)。
2、同一單位多位職工與此同時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外地遷移接續的,可授權委托單位經辦人員委托申請辦理,并給予下列原材料:
a.《成都集中化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外地遷移接續申請辦理授權委托書》;
b.《成都住房公積金外地遷移接續申請表格》(每名職工一式兩份);
c. 職工的有效身份證影印件;
d. 單位經辦人員有效身份證正本。
本人或單位給予要素原材料——成都市公積金管理處業務流程服務點申請辦理。
辦理手續齊備狀況下,現場審理職工申請辦理。
| 住房公積金界定 |
住房公積金,就是指由黨政機關和工作單位、國企、城區集體所有制、外資企業、城區民營企業以及其他城區公司和工作單位、非營利性單位、社團組織以及在職人員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性住宅存款。
| 常見問題 |
(1)住房公積金只城鄉創建,鄉村不推行住房公積金規章制度。
(2)只對在職人員職工推行住房公積金規章制度。無工作中的城鄉居民、退休職工不推行。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份構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屬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本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一部分由單位代繳,并與單位繳存一部分一同繳存到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內。
(4)住房公積金規章制度一經創建,職工在職人員期內需要持續地按照規定繳存,除職工退休或產生《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明文規定的其它情況外,不可中斷和終斷。
(5)住房公積金并不是職工薪水的構成部分,不因現錢方式派發,且住房公積金務必存進住房公積金管理處在受授權委托金融機構開辦的專用存款賬戶內,推行專用存款賬戶管理方法。
(6)住房公積金推行財政性資金,儲存期內只有按照規定用以購、建、維修自住住宅,或繳納租金。職工僅有在退休、身亡、徹底因公負傷并與單位停止勞務關系或戶口遷移原定居大城市時,才可獲取自己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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